加 3章 21节 注1 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么?绝对不是!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1赐生命的律法,2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 |
律法只能要求、定罪,不能赐生命。(见罗七10注1。)律法没有生命,只有诫命。生命是在基督里,(约一4,)祂是赐生命的灵,(林前十五45,)是惟一能赐生命的。赐生命乃是使徒启示的中心。我们应当只接受那赐生命者。 | 加 3章 21节 注2 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反么?绝对不是!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1赐生命的律法,2义就真是本于律法了。 |
要赐生命必须有义。然而义不是本于律法,乃是在基督里。(罗五17~18。)因此,律法不能赐生命。不仅如此,律法既不能赐生命,也就无力满足其(律法的)要求,以产生义。因此,在这意义上,义不是本于律法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