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七题 审判
我们看过了死亡和复活,就需要接着来看审判。因为罪生出死亡,死亡带进审判。这些乃是相联的,所以我们把它们摆在一起。
审判乃是神行政里的事。圣经给我们看见,神根据祂的荣耀,凭着祂的圣洁,照着祂的公义,施行祂的审判,乃是祂在宇宙中行政的管理。彼得书特别说到神的行政,神的国度,所以就特别说到神的审判。神的审判,乃是祂掌权行政重要的一部分。祂审判魔鬼,审判世人,审判天使,都是表明祂是宇宙的主宰,有行政管理的权柄。若是没有管理者,就没有行政。但宇宙不是没有管理者。神是宇宙的主宰,所以宇宙中有行政。有行政,就有审判。审判就是神行政执行的一部分。
我们在这一题,不是要看神所有的审判,乃是要专看神对人的审判。对于这件事,已往人看得太笼统,以为神对人的审判,只是到天地末日的时候,笼总来一次,把人审判一下,好的就叫他上天堂,坏的就叫他下地狱。但仔细查看神在圣经中所启示的,就清楚看出并不是这样。神在祂的话语里,给我们看见,神对人的审判,相当有讲究、有分别,最少有不同的六种。所以需要我们好好的用工夫来看一下。这能帮助我们明白圣经,也能帮助我们懂得预言。于神对人六种不同的审判,每一种我们都要分作六点来看,就是(一)审判的时候,(二)审判的地方,(三)审判者,(四)受审者,(五)审判的根据,和(六)审判的结局。对于每一种审判的这六点,我们若看清楚了,我们就能明了神对人各种的审判。我们先来看第一种。
壹 十字架上的审判
按圣经看,神对人的第一种审判,乃是在基督的十字架上。基督的十字架,是神审判人的地方。信徒的罪,就是在这十字架上,已经受了神的审判。因为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已经审判了人的罪,所以神才能赦免人,拯救人。神是管理人的,人的罪若没有经过祂的审判,祂就没有法子向人施行赦免,施行拯救。祂要向人施行赦免和拯救,祂就必须审判人的罪。这是祂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已经完成了的。
一 时候—主后三十年
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对人的审判,乃是在主受死的时候,就是在主后三十年。实在说,应该是在主后三十四年,但因历史家把主的降生,算晚了四年,所以主后三十四年,就变作主后三十年了。
二 地方—各各他
(一)“髑髅地,希伯来话叫各各他,…在那里钉…十字架。”约十九章十七至十八节。
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对人的审判,乃是在一个堆髑髅的地方,所以那地方叫作髑髅地,希伯来话叫各各他,后来拉丁文翻作加略,是在耶路撒冷城外的一座小山上。
三 审判者—公义的神
(一)“耶和华…将祂压伤,使祂受痛苦;…以祂为赎罪祭。”赛五十三章十节。
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审判人的,乃是公义的神。所以这里说,乃是祂在那里把人的代替者基督压伤,使祂受痛苦,以祂为人的赎罪祭。这就是说,乃是祂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审判了基督,惩罚了基督。从一面看,是人把基督钉在十字架上杀害了。但另一面,乃是神在十字架上压伤了基督,杀死了基督。照圣经的记载看,基督在十字架上,前一半的时间,就是从上午九点到中午十二点,是人在那里杀害祂;(可十五25~33;)后一半的时间,就是从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三点,是神在那里击打审判祂,所以遍地都黑暗了,并且神也弃绝了祂。(太二七45~46。)
(二)“神使那无罪的,替我们成为罪。”林后五章二十一节。
这里给我们看见,乃是神使那无罪的基督,在十字架上替我们成为罪,而在祂身上审判了我们。
(三)“我的神,我的神,为什么离弃我?”太二十七章四十六节。
因为神在十字架上,以基督为我们的代替,而击打审判祂,所以就离弃了祂,弃绝了祂。祂原是无罪的,是神绝对喜悦,一时都不离弃的。现在神竟离弃了祂,就证明神在这时是以祂为我们的代替,而惩罚祂,审判祂。
四 受审者—基督—信徒的代替
(一)“基督…为罪受苦,…是义的代替不义的。”彼前三章十八节。
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受神审判的,乃是信徒的代替—基督。祂在十字架上受苦,乃是祂那义的代替我们这不义的,为我们的罪,受了神的审判。
(二)“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。”林后五章二十一节。
基督在十字架上,乃是祂那无罪的,替我们成为罪,为要代替我们受神的审判。
(三)“祂被挂在木头上,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。”彼前二章二十四节。
基督被挂在木头上,就是被钉在十字架上,因为要替我们受神的审判,所以就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。
(四)“基督…为我们受了咒诅。”加三章十三节。
基督在十字架上,因为是替我们成为罪,并为我们担当罪,而代替我们受神的审判,所以就为我们受了神的咒诅,而遭了神的弃绝。祂在十字架上,不是为神殉道,乃是为我们受审判。一个殉道者,神不但不咒诅,不弃绝他,反而特别喜悦他,与他同在。但基督在十字架上,却受了神的咒诅,而被神离弃了。这是因为—也是证明—祂在十字架上,不是殉道,乃是站在我们罪人的地位上,代替我们受了神的审判。我们一个罪人总得受神的审判,若不是有人替我们受,就得我们自己受。但感谢神,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经替我们受了,所以我们就不必再受了。
五 根据—神律法公义的要求
(一)“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”结十八章二十节。
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对我们的审判,乃是根据祂律法公义的要求。为什么祂必须为我们审判基督呢?因为祂是公义的,而我们是有罪、犯罪的,祂律法的公义,要求祂为我们审判基督,不然我们就必死亡,就必灭亡沉沦。若没有基督照着祂律法公义的要求,代替我们受了祂的审判,我们总得死亡,总得沉沦。这是祂律法公义的要求。
(二)“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。”加三章十三节。
神律法的公义,在我们罪人身上的要求,就是要我们受死的咒诅。神律法这个公义的要求,就是神公义的定罪。就是这个要求,这个定罪,叫基督在十字架上,为我们受了咒诅。基督既在十字架上,照着神律法公义的要求,为我们受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。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审判,既满足了神律法公义的要求,神的律法在我们身上,就再无所要求了,我们就不必再受神律法的咒诅了,神也就能按着祂的公义,而赦免我们,拯救我们了。
神对我们的赦免和拯救,必须是公义的,总是根据祂行政上公义的审判。若没有基督替我们受了祂行政管理上的公义审判,为我们成全了祂的公义,满足了祂公义的要求,祂就没法赦免我们,拯救我们。但基督已经为我们如此作了,所以祂就能赦免我们,拯救我们。
六 结局—叫一切信的人得称义,不至于受审判
(一)“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。”林后五章二十一节。
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对基督的审判,结局叫一切信基督的人,得着神的称义,不至于再受神的审判。神使基督在十字架上,替我们成为罪,结果就叫我们成为神的义。这不仅叫我们在神面前得称为义,并且叫我们就成为神的义,就是神的义。我们是罪,就得受审判;我们是义,且是神的义,就完全合于神的律法,合于神的要求,不但不需要受神审判,反能完全蒙神悦纳。
(二)“信祂的人不被定罪(或不受审判)”—“不至于定罪(或不至于受审)”。约翰三章十八节,五章二十四节。
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既叫基督担当了我们的罪,为我们被定罪,而替我们受了祂的审判,就叫我们信基督的人,不再被定罪,而受祂的审判了。因为祂是公义的,不能两次定罪我们,审判我们。祂既在基督身上定罪了我们,审判了我们,就不能再在我们身上定罪我们,审判我们。基督既替我们受了祂公义的审判,成全了祂的公义,满足了祂公义的要求,按着祂的公义,我们就不必再受祂的审判了。因此,我们信基督而得救的人,受神审判的事,是已经解决了,再没有被神定罪,受神审判的问题了。
贰 教会的审判
神对人的第二种审判,乃是在祂的教会中。主在十字架上受了神的审判之后,就从死里复活升天,赐下圣灵。圣灵来了,就产生出教会。有了教会,神就在教会中有祂的审判。所以祂在十字架上的审判,既是第一种,祂在教会中的审判,就是第二种。
神在教会中的这个审判,乃是神借着教会审判犯罪信徒的,所以可称作教会的审判。这是人所忽略的。平常一般信徒都不注意这个审判。但这个审判也是神行政里的重要一环,且是神今天在教会中行政的一部分,我们要明白神的行政,并要活在教会里,就不能不注意、不知道这个审判。
一 时候—有需要时
(一)“你们还…不…把行这事的人…赶出去。”林前五章一至二节。
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乃是随时应需而有的。什么时候有犯罪的信徒,什么时候就该有教会的审判。当日在哥林多的教会,有了犯罪的信徒,却一直不审判他,所以使徒就在这里责备他们说,你们还不把行这事(就是犯淫乱)的人赶出去,还不审判他。这叫我们知道,什么时候教会中有了犯罪的信徒,什么时候教会就该有审判。
二 地方—地方教会中
(一)“从你们中间赶出去。”林前五章二节。
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乃是在地方的教会中,不需要到别处—不需要到使徒那里,也不需要到其它的地方。当日使徒吩咐哥林多的教会,审判那个犯淫乱的弟兄,乃是要他们在他们中间,就是在他们当地教会中审判他。这叫我们知道,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乃是在地方教会中。
三 审判者—地方的教会
(一)“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?”林前五章十二节。
当日使徒是叫哥林多的教会,审判他们中间犯罪的弟兄。所以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它的审判者,乃是地方的教会。这个审判,乃是由地方的教会来执行,不是由别的人—不是由使徒,也不是由其他的个人或团体。
四 受审者—犯了明显的罪,而不肯悔改的信徒
(一)“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,或贪婪的,或拜偶像的,或辱骂的,或醉酒的,或勒索的;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。”林前五章十一节。
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它的受审判者,乃是犯了明显的罪,而不肯悔改的信徒。使徒在这里说,若有称为弟兄的,(包括姊妹,因为在神家里,姊妹也是弟兄,)是行淫乱的,或贪婪的,或拜偶像的,或辱骂的,或醉酒的,或勒索的;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,就是要审判他,与他隔绝。使徒在这里所列举的这六种罪,都是得罪神,或得罪人最厉害的,都是明显而非常不道德的。除了拜偶像之外,都是连不信的外邦人也定罪的。所以无论弟兄或是姊妹,犯了这类的罪任何一种,若不肯悔改对付,就该受教会的审判,而遭到教会的隔绝。教会为免去内部的腐化,并顾到在外的名声,必须审判这样的弟兄或姊妹,把他们赶出去。
五 根据—明显的罪
(一)“行淫乱的,或贪婪的,或拜偶像的,或辱骂的,或醉酒的,或勒索的。”林前五章十一节。
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乃是根据信徒所犯明显的罪,就是使徒在林前五章这里所说这类明显又厉害的罪。这类明显又厉害的罪,无论哪一种,信徒若犯了,而不肯悔改对付,都能构成教会审判的根据。但这个根据,必须是信徒所犯明显而有确据的罪,不可是猜疑而推想到信徒身上的罪。
六 结局—从教会中赶出去—断绝交通
(一)“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。”林前五章十三节,二节。
教会对犯罪信徒的审判,结局就是把那犯罪而不肯悔改的信徒,从教会中赶出去,叫他和教会隔离隔绝,免得他败坏教会,玷污教会,连累教会,贬低教会。神给教会这样审判犯罪信徒的权柄,就是要教会保守她的圣洁。所以若有犯罪能叫教会受到玷污的信徒,教会审判他,当然要把他赶出去,绝不能容许他存在教会中。
(二)“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,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。”林前五章十一节。
教会审判犯罪的信徒,把他从教会中赶出去,就是叫他与教会断绝交通,不得和弟兄姊妹再有来往相交,就是一同吃饭都不可。这是一面为着避免弟兄姊妹受他的败坏,和教会受他的玷污,一面为着叫他受至惩戒管教,感到痛苦伤心,而回转过来。所以这并不是一种永远的弃绝,叫他灭亡,乃是一种一时的惩戒管教,叫他回转。这样被赶出的信徒,若悔改,自然教会就当赦免他,用爱心再接他回来。当初使徒就是叫哥林多的教会这样作。(林后二6~8。)
叁 神管教的审判
神对人的第三种审判,乃是祂对信徒管教的审判。祂虽然要教会审判管教信徒,但教会在信徒身上,有许多地方,是没法对付的。比方一个弟兄在家里一直和妻子吵嘴,或是一个姊妹总是常对丈夫发脾气,这些既不是淫乱,又不是林前五章所说那类罪任何的一种,教会就不能审判对付,只好由神伸出手来管教对付。神对信徒的这种管教,可以说就是祂行政管理中对人的第三种审判。
一 时候—随时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乃是随时的。神认为信徒何时有这个需要,祂就何时向信徒施行祂这种管教的审判。
二 地方—随地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不仅是随时的,也是随地的。无论在哪里,神认为需要并适宜,神都向信徒施行祂管教的审判。
三 审判者—父神
(一)“主所爱的祂必管教,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。…神管教你们,待你们如同待儿子,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?”来十二章六至七节。
管教信徒的审判,它的审判者当然是神自己。信徒是神的儿女,神是信徒的父。父亲都是管教儿女的。神作我们的父,更是如此。祂管教我们,乃是祂待我们如同待儿女,也是祂悦纳我们作儿女的证明。所以这个审判,乃是神在祂的家中,一种行政管理的事。
四 受审者—犯罪而不肯自审的信徒
(一)“我们若是先分辨自己,就不至于受审。我们受审的时候,乃是被主惩治。”林前十一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。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既是管教信徒,受审者当然就是信徒。我们信徒若是先分辨自己,就是审判自己,就会免去神这种管教的审判。我们若有了罪过而不自审,就需要神来管教我们,审判我们。我们受神这样管教的审判,就是被神惩治,被神改正,好叫我们脱去罪过。
五 根据—父的爱心和美意
(一)“主所爱的祂必管教,…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?”来十二章六至八节。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乃是根据祂对信徒的爱心。祂所以管教我们,不仅因为祂是我们的父,也是因为祂爱我们。祂不仅是我们的父,并且是爱我们的父。祂这作父亲的爱心,叫祂管教我们。祂既爱我们,就必管教我们。焉有父亲所爱的儿女,而不被父亲管教的呢?神管教我们,不是因为祂不喜爱我们,正是因为祂喜爱我们。因为祂喜爱我们,所以祂才管教责打我们。所以神作我们的父,对我们的爱心,就是祂管教审判我们的根据。因此,神这种管教的审判,可称作爱的管教,爱的审判。
(二)“是要我们得益处。”来十二章十节。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一面是根据祂对我们的爱心,一面也是根据祂对我们的美意。这里说,祂管教我们的审判,乃是要我们得益处。所以这是出于祂对我们的美意。祂对我们的美意,叫祂为我们的益处着想,而来管教我们。凡临到我们身上,祂这种管教的审判,都是由于祂对我们美意的安排和执行。所以祂对我们的美意,也是祂管教审判我们的一面根据。
六 结局—叫信徒得益处,免得和世人同被定罪
(一)“是要我们得益处,使我们在祂的圣洁上有分。…结出平安的果子,就是义。”来十二章十至十一节。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结局是叫信徒得益处,就是叫我们在祂的圣洁上有分,而结出平安的果子,就是义。我们得救了,本该和世界有分别,过着与神圣洁的性情相和的圣洁生活,行事为人都合于神的义,对神对人都是和谐相安的。但许多时候,我们得救了以后,并不是这样,乃是仍与世界调和,生活与神圣洁的性情不合,行事也不合于神公义的手续,对神对人都是出事不安的。所以就逼着神来管教责打我们,逼着神来审判我们。每一次我们经过神这样的管教责打,这样的管教审判,多少都叫我们从世界里出来一点,都叫我们生活更与神圣洁的性情相合一点,行事更合于神公义的手续一点,对神对人也都更和谐相安一点。试看,你若亨通,你若身体康壮,事情顺利,没有神的管教对付,你就容易往世界里去,容易放肆,容易和神和人都出事情。但你一有神的管教,就必多少从这些光景转回了。那就是神叫你更有分于祂的圣洁,更合于祂的义,因此就更有平安的果子。这都是神在我们身上,施行祂管教的审判,所有的结果。
(二)“免得我们和世人一同定罪。”林前十一章三十二节。
神管教信徒的审判,结局不光是叫我们得益,也是叫我们免得和世人同被定罪。所有犯罪的人,神都要审判的。因为神的公义,叫祂的行政不能不过问人犯罪的事。但神不愿意叫祂的儿女,和世人同被定罪,同受审判,所以神在审判世人之前,就先用管教责打来审判祂的儿女。这就是彼前四章十七节所说,“审判要从神的家起首。”这也就是神从前在大卫身上所作的,(撒下十二13~18,)并应许在他的后裔身上所要作的。(撒下七14~15。)
所以,以上这两种审判,不论是教会的审判,或是神管教的审判,都是对付信徒,叫信徒得益处,并和世人有分别的,并且也都是神在祂家中行政管理的事。
肆 基督台前的审判
神对人的第四种审判,乃是基督台前的审判。这是信徒的行为和工作,将来所要受的审判。信徒的罪,已经在神对人第一种的审判那里,就是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受了审判。但信徒得救以后的行为和工作,将来还需要在基督的台前受审判。虽然我们在神面前的罪,已经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经过神的审判而解决了,但是我们得救以后,在神面前的行为和工作,还没有解决,还得到基督的台前受审判。虽然我们得救以后,也有神对人第二和第三种的审判,就是教会的审判,和神管教的审判,常来对付我们,改正我们,但是我们得救以后的行为和工作,还没有最终的定案,所以还必须再有一种审判来定规、来决断。这一种审判,就是将来基督台前的审判,也就是神行政里对人管理的第四种审判。这是和我们的将来有非常切身关系的,所以我们必须好好的注意这个审判。
一 时候—主再来时
(一)“只等主来,祂要照出暗中的隐情,显明人心的意念;那时各人要从神那里得着称赞。”林前四章五节。
信徒的行为和工作,在基督台前所要受的审判,乃是在主将来的时候,就是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教会时代一结束之后。那时主要照出我们暗中的隐情,显明我们心里的意念,照着我们的存心行事,审判我们,叫我们各人按着自己实在的情形,从神那里得着称赞。
(二)“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。”提后四章八节,林前三章十三节。
这里给我们看见,将来主审判我们,赏赐我们,乃是祂到了“那日”,就是祂再来的日子,所要作的事。那日,祂要按着祂的公义,审判我们得救以后一切的行为和工作,而照着我们所行所作的,赏赐我们。
(三)“主人来了,和他们算账。”太二十五章十九节。
主将来审判我们的行为和工作,用比方的话说,就是和我们算账。我们得救,蒙了主的恩典,受了主的恩赐,如同从主领了一笔钱来作买卖一样?到底我们为主赚了多少,到底我们得救之后怎样生活,怎样服事主,主都要和我们算账。这是祂回来的时候,要和我们作的事。那时,祂要叫我们把得救以后.所行所作的一切,都向祂交账,算个清楚。
(四)“到义人复活的时候,你要得着报答。”路十四章十四节。
这里又给我们看见,将来主审判我们,给我们报答的赏赐,乃是在义人复活的时候。我们在前一题已经看见,义人复活的时候,也就是主再来的时候。所以这里也是证明主将来审判我们,乃是在祂再来的时候。凡我们今天为主所作的,那时主都要报答我们。
二 地方—空中
(一)“主…从天降临,…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。…活着…的人,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,在空中与主相遇。”帖前四章十六至十七节。
将来主再来,乃是先从天上降临到空中。那时那些死了的信徒必先复活,而后活着的信徒也要改变,(林前十五51~52,)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,在空中与主相遇。主审判信徒得救后的行为和工作,必是在此时,也必是在此地。所以将来基督台前的审判,必是在主再来时,祂所降到和信徒所升到的空中。
三 审判者—主基督
(一)“判断我的乃是主。”林前四章四节。
在基督台前的审判者,当然是主基督。祂是判断我们的。将来祂在祂的审判台上,要正式作我们的审判者,审查判断我们得救后一切的行为和工作到底是怎样。
(二)“按着公义审判的主。”提后四章八节。
将来主在祂的审判台上,乃是作按着公义审判的主。在那里,祂要按着祂的公义,审判我们得救后在祂面前的一切事。
(三)“基督台前”—“神的台前”。林后五章十节,罗十四章十节。
这两处圣经给我们看见,将来基督的审判台,就是神的审判台,所以将来基督在那里审判我们,也就是神在那里审判我们。神不自己审判什么人,乃是将一切审判的事,都交给了基督。(约五22,27。)所以将来基督在祂的审判台上,也像以后在祂荣耀的宝座上,并在那白色的大宝座上一样,乃是以神的身份,像神一样的,来作我们的审判者。
当日罗马国的皇帝,常派出高级大员,到各地审理重要案情。这些高级大员,每到一地,都是设立一个审判台,在其上施行审判。使徒说到基督将来审判信徒行为和工作的说法,就是借喻于此事。基督将来就是神所派来的最高大员,为神施行祂在祂儿女们身上行政的审判,处理神在他们身上的问题。
四 受审者—信徒
(一)“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。”林后五章十节。
在基督的审判台前受审的,乃是所有的信徒。这里说,我们众人,就是所有的信徒,都必在基督的台前显露出来,就是在那里受审判。那时,基督的审判台,必是设立在空中,所以所有能在那里显露出来的人,都必是被提到空中的。而将来能被提到空中的人,只有信徒。所以将来能到基督的台前受审的,都必是信徒,就是已经得救的人。
(二)“为什么论断弟兄呢?又为什么轻看弟兄呢?因我们都要站在神的台前。…我们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,在神面前说明。”罗十四章十至十二节。
这里给我们看见,将来站在神的台前,也就是基督的台前,受审判的,乃是我们这些得救彼此作弟兄的人。将来我们一切得救的人,都要在那里把自己的事,在神面前,也就是在主面前,一件一件的说明。所以我们在今天,不要论断弟兄,不要说弟兄的事;当我们说弟兄的事时,要想到有一天我们要站在神面前,站在主面前,说我们自己的事。那将是何等不容易,何等难为情的一件事!我们在今天论断弟兄的时候,若想到有一天我们要站在主面前论说自己的事,我们就(一)不会再论断弟兄,(二)必严紧的对付自己,改正自己,而谨慎行事,小心为人,以备将来站在主的台前向主述说,而受主审判。
五 根据—信徒的行为和工作
(一)“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受报。”林后五章十节,启二十二章十二节,太十六章二十七节。
将来主基督在祂的审判台前审判信徒,乃是根据信徒得救后的行为。在那里,主要按着我们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,审判我们,而给我们报应。
(二)“各人的工程必然显露;…有火发现,…试验各人的工程。”林前三章十三至十五节。
将来主在祂的审判台前审判我们,不仅是根据我们得救后的行为,也是根据我们得救后的工作。我们得救以后,各人为主所作的工作,将来都要在主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,受主火的试验和审判。
所以,我们得救以后,怎样行事为人,怎样为主作工,不是可以随便的。这些将来都要在主的审判台前,受主的审判。主不是救了我们,就不再过问我们的事,听凭我们随意行动工作。凡我们得救后所行所作的,将来祂都要审问,并且祂要根据这些,判断我们,报应我们。所以,我们得救以后,如何行事为人,如何为主工作,乃是一件严重的事!
六 结局—有人“得赏赐”,
有人“受亏损,自己却要得救”
(一)“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受报”—“赏罚…报应”。林后五章十节,启二十二章十二节。
信徒将来在基督台前受审判的结局,乃是叫我们各人按有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受报,我们所行的若是善,当然受善报,就是得赏赐;若是恶,也当然受恶报,就是受惩罚。所以,我们将来在基督的台前受审判的结局如何,乃是看我们得救以后的行为如何,也是定规并显明我们得救以后的行为如何。
(二)“人…的工程,若存得住,他就要得赏赐。人的工程若被烧了,他就要受亏损,自己却要得救;虽然得救,乃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。”林前三章十四至十五节。
这里说得很清楚,我们将来在基督台前受审判的结局,有的人要得赏赐,有的人要受亏损。有的人得赏赐,是因为他们的工作,经过主的试验审判,还能存得住;有的人受亏损,是因为他们的工作,受不了主的试验审判。他们虽然受亏损,自己却要得救;虽然得救,乃是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。因为就着得救说,他们一次得救,就永远得救了,他们的工作无论如何,都不会影响这件事,更不会改变这件事,虽然会叫他们受亏损,却不能叫他们不得救。他们虽然受亏损,仍是得救的。但,虽然仍是得救的,并不就是没有问题了,乃是还要受到亏损,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。
所以我们将来在基督台前所要受的审判,并不是定规我们得救或灭亡的问题,乃是定规我们得赏赐或受惩罚、受亏损的问题。我们得救或灭亡的问题,在基督十字架上的审判已经为我们解决了。但我们不光有得救或灭亡的问题。在得救或灭亡的问题之外,还有得赏赐或受惩罚的问题。这是在基督台前的审判,要为我们解决的。我们得救或灭亡的问题,是在于我们的罪;我们得赏赐或受亏损的问题,是在于我们得救后的行为和工作。我们的罪,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已经解决了。但我们得救后的行为和工作如何,这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去定规,去解决。
凡没有得救的人,都不能,也不需要到基督的台前受审判。凡能到基督的台前受审判的,都是已经得救了的人,都是得救问题已经解决了,永远不再灭亡的人。只有这样的人,才需要到基督的台前受审判。因为他们虽然得救了,但他们得救后的行为和工作如何,还有问题;到底是主所喜悦的,能叫他们从主得赏赐,或是主所不喜悦的,能叫他们从主受惩罚,这还需要基督台前的审判来定规。除了以上所引的圣经之外,还有马太二十五章十九至三十节,路加十九章十五至二十六节,和雅各五章九节,也都是说到这件事。
伍 基督荣耀宝座前的审判
神对人的第五种审判,乃是基督荣耀宝座前的审判。前四种审判,可说都是关系信徒的。这第五种审判,和后面第六种审判,就不同了,乃是关系世人的。将来世人要分为两部分,一部分是活着的,一部分是死了的。所以将来神对世人的审判,也就分作两种,或说两次,一次是审判那些活着的世人,一次是审判那些死了的世人。这第五种审判,就是审判将来那些活着的世人,而后面第六种审判,乃是审判那些死了的世人。
一 时候—主降临的时候
(一)“人子…降临的时候,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。”太二十五章三十一节。
这第五种的审判,乃是在主将来降临的时候要有的。那时,教会的时代已经结束,信徒已经被提到空中,经过了基督审判台前的审判,基督就从空中降临到地上,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,审判那时地上活着的世人。
二 地方—地上的耶路撒冷
(一)“那时,…耶路撒冷为耶和华的宝座;万国必到耶路撒冷…聚集。”耶三章十七节。
这里说,将来耶路撒冷要成为神的宝座,就是基督的宝座,万国都必到那里聚集。所以这叫我们知道,将来主降临到地上,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,审判那时地上活着的世人,必是在地上的耶路撒冷。那时,地上的耶路撒冷,要成为神在地上掌权行政的中央,所以主那时在那里设立祂的宝座,审判地上的世人,乃是合宜的。
三 审判者—在荣耀里降临的基督
(一)“当人子在祂荣耀里,…降临的时候,…万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;祂要把他们分别出来,好像牧羊的分别绵羊山羊一般”太二十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。
我们在第四十八题已经看见,这里乃是说到将来地上活着的万民,就是世人,要聚集在基督面前,受祂的审判。所以这里就给我们看见,将来那审判地上活着的世人的,乃是那在荣耀里降临的基督。那时,祂要把地上活着的世人,分别出来,好像牧羊的分别绵羊山羊一般。因为世人都是祂的羊,(诗一○○1~3,)祂是他们的牧者,唯有祂有权柄审判他们。
(二)“祂已经定了日子,要借着祂所设立的人(基督),按公义审判天下。”徒十七章三十一节,约五章二十二节,二十七节。
基督乃是神所设立审判世人的。神对任何人都不自己审判,都是交给基督审判,给基督审判的权柄。基督将来在神所定的日子,要按公义来审判世人。
(三)“将来审判活人…的基督耶稣。”提后四章一节,徒十章四十二节。
这里清楚说明,基督是将来审判地上活人的。因为神已经立定祂作将来审判活人的主。
四 受审者—主再来时,地上活着的万民
(一)“万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;祂要把他们分别出来,好像牧羊的分别绵羊山羊一般。”太二十五章三十二节。
将来在基督荣耀的宝座前受审判的,乃是在主再来时,那些地上活着的万民。这些万民,就是那时活着的外邦人,不包括信徒,也不包括犹太人。他们到主再来,降临到地上的时候,都要聚集到主荣耀的宝座前,受主的审判,好像羊由牧人来分别一样。
(二)“按公义审判天下。”徒十七章三十一节。
这里说,将来主按公义所审判的,乃是天下,就是天下的世人。所以这里是告诉我们,将来在主荣耀的宝座前受主审判的,乃是普天下的世人。
(三)“将来审判活人…。”提后四章一节,徒十章四十二节。
这里说,主将来所审判的,乃是活人。所以这里也是告诉我们,将来在主荣耀的宝座前受主审判的,乃是活着的世人。
五 根据—善待或恶待主的小弟兄—信徒
(一)“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,就是作在我身上。”—“这些事你们既不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,就是不作在我身上”。太二十五章三十三至四十五节。
基督将来在祂荣耀的宝座上,审判地上活着的万民,乃是根据他们如何对待主的小弟兄。他们如果善待主的小弟兄,主就定他们为义人,把他们看如绵羊;他们如果恶待主的小弟兄,主就定他们为恶人,把他们看如山羊。我们在第四十八题,也已经看见,主的这些小弟兄,必是那时被撇在灾期里的信徒。他们是未成熟的,所以是主的小弟兄。那时地上的人如何对待主这些小弟兄,就成了他们到主降临到地上的时候,受主审判的根据。
六 结局—有进入永生的,有进入永刑的
(一)“于是王要向那右边的说,…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”—“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。”—“王又要向那左边的说,…离开我,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”—“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”。太二十五章三十四节,四十一节,四十六节。
将来活着的世人,在基督荣耀的宝座前受审判,结局有进入永生的,有进入永刑的。进入永生的,是那些善待主的小弟兄,如绵羊的义人;进入永刑的,是那些恶待主的小弟兄,如山羊的恶人。那些义人进入永生,就是进入神从创世以来为他们所预备的国。所以永生对他们乃是一个范围。这叫我们知道,他们进入永生,和我们信徒得永生不同。永生对我们不仅是一个范围,更是一个生命。而永生对他们仅是一个范围。我们得永生,一面是在我们相信基督的时候,就得着神永远的生命进入我们里面,一面是在主再来的时候,我们要进入永生里面,就是在来世承受永生。(可十30,太十九29。)但他们进入永生,不过是进入永生的范围里面,承受神为他们所预备的国。这国是属地的,其中的福分也都是属地的,乃是神从创世以来为他们所预备的。这又和我们所得着的国。不同我们所得着的国是属天的,其中的福分也都是属天的,乃是神从创世以前为我们计划的。(弗一3~4。)所以那些义人,将来进入永生的范围里,承受神为他们所预备的国,乃是承受神从创世以来为他们所预备那些属地的福分。这些福分,乃是神为祂所创造的人预备的,要祂所创造的人在地上享受。但因祂所创造的人犯罪堕落了,这些福分就失去了。到将来千年国度的时候,万物得着复兴,(徒三21,)这些福分就又恢复了。所以主在将来就叫这些地上的义人,享受这些地上的福分。那时他们在地上,必是在神为他们所预备,而叫他们所进入的那国里,就是千年国度的属地部分里,作百姓。
那些恶人进入永刑里,就是进入火湖里。(启二十10。)火湖很清楚的是一个范围。所以这叫我们知道,他们所进入的永刑,乃是一个范围。这也反证,那些义人所进入的永生,也必是一个范围。无论永生或永刑,对他们两班人,都是一个范围,或是一个永远享乐的范围,或是一个永远受刑的范围,都是他们所能进入的。那些义人—绵羊—进入永生里,是在神的国里作神享乐的百姓;那些恶人—山羊—进入永刑里,是在火湖里作魔鬼受刑的同伴。这就是基督荣耀宝座前的审判,所有的结局。我们在第四十八题看见,马太十三章四十七至五十节,撒网的比喻所说的,也是这个审判。那里所说好的水族,就是这里所说的绵羊;那里所说不好的水族,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山羊。
陆 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
神对人的第六种审判,乃是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。这是神对人最后的一次审判,乃是神对人行政管理中的一件大事。前面第五种审判,虽然已经解决了将来地上活着的世人,但历代那些死了的世人,还没有解决,还需要有另一次的审判来解决。这另一次的审判,就是将来自色大宝座前的审判。历代所有死了的世人,将来都要到白色大宝座前,受这个审判,以决定他们永远的命运,就是定规他们所要过的永世。
一 时候—千年国度以后,新天新地以前
(一)“其余的死人还没有复活,直等那一千年完了。”启二十章五节,七节。
将来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,乃是在千年国度以后,新天新地以前所要有的。所以这个审判,与前面基督荣耀宝座前的审判,二者中间隔着一个千年国度,相离有一千年之久。将来到了千年国度之后,所有死了的世人,就是千年国度以前,死了的信徒复活的时候,所有死了而没能复活的世人,都要复活起来,受这个审判。
二 地方—也许是在半空
将来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,也许是在半空施行的,因为那时天地都已经逃避,再无可见之处了。(启二十11。)
三 审判者—主
(一)“一个白色的大宝座,与坐在上面的。”启二十章十一节,参看约翰五章二十二节,二十七节。
将来在白色大宝座上审判死人的,必是这里所说这位坐在这白色大宝座上面的。而这位也必定是主基督。因为神已经把审判的事都交与祂,并给了祂审判的权柄,设立祂为审判活人并死人的主。
(二)“将来审判…死人的基督耶稣。”提后四章一节,徒十章四十二节。
这里也清楚说明,基督是将来审判死人的。因为神也已经立定祂作将来审判死人的主。祂在祂那荣耀的宝座上,是作审判活人的主;祂在这白色的大宝座上,是作审判死人的主。
四 受审者—一切死了的世人
(一)“死了的人,无论大小,都站在宝座前;…死了的人都…受审判。”启二十章十二节。
将来在白色大宝座前受审判的,乃是一切死了的世人。历代所有死了的世人,将来都要站(站就是证明他们已经复活起来了)在白色的大宝座前受主的审判。凡站在这里受审判的,都是没有信主得救的人。凡信主得救的人,都已经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受了神的审判,所以就不需要再到这里受这永远定罪的审判。但一切无分于基督十字架上审判的人,都必须受这永远定罪而灭亡的审判。
(二)“将来审判…死人。”提后四章一节,徒十章四十二节。
将来在基督荣耀的宝座前受审判的,是活人,就是活着的世人;将来在白色的大宝座前受审判的,是死人,就是死了的世人。
五 根据—案卷所记载的行为
(一)“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,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。”启二十章十二节。
将来死了的世人,在白色大宝座前受主的审判,乃根据神的案卷所记载他们的行为。凡他们活着时所行所为的,神的案卷上一一都有记载。将来主审判他们,就是根据那些记载,也就是根据他们生前所行所为的。
六 结局—被扔在火湖里
(一)“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,他就被扔在火湖里。”启二十章十五节。
将来死了的世人,在白色大宝座前受审判的结局,乃是凡名字没有记在生命册上的,都被扔在火湖的地狱里,永远灭亡,受永火的痛苦。他们在今世活着的时候,是跟魔鬼合伙犯罪的,所以将来他们在永世里就该和魔鬼同受永火的刑罚。
所以第五和第六两种审判,都是定规人灭亡或不灭亡的问题。这两种审判,都是宝座前的审判,一是荣耀宝座前的,一是白色大宝座前的,和审判台前的审判不同。审判台前的审判,是定规人得赏赐或受惩罚的;宝座前的审判,是定规人灭亡或不灭亡的。
第五与第六两种审判的比较
基督荣耀宝座前的审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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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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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千年国度以前(基督显现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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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千年国度以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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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地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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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天地逃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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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荣耀的宝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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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白色大宝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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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活着的万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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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死了的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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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没有复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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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都是复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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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根据对主小弟兄的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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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根据案卷记载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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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两等结局-进入永生,进入永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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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一等结局-扔在火湖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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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神对人的这六种审判,头四种是关系信徒的,后两种是关系世人的。信徒先是经过第一种十字架上的审判,解决了他们永远得救的问题,而成为教会的人,就是神家中的儿女;就在教会里,在神家中,受第二种教会的审判,和第三种神管教的审判,以对付改正他们的行事为人;末了就被提到空中,受第四种基督台前的审判,定规他们得赏赐或受惩罚的问题。世人先是将来那些活着的,受第五种基督荣耀宝座前的审判,定规他们进入永生,或进入永刑的问题;后是历代那些死了的,受第六种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,定规他们永远灭亡的问题。这样,神对人的行政管理所有的审判,就为神解决了祂的荣耀、圣洁和公义,在人身上所有的问题。
此外,圣经也说到天使将来要受的审判。(彼后二4,犹6。)在那个审判里,神要叫我们蒙恩作祂儿女的人作审判者。(林前六3。)